申请人:淄博金五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65370号“金五豆JINWUDOU.COM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19488号“智悦城阿妹ZHI YUE CHENG A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