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御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6079号“医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的描述,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申请人:天津御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6079号“医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的描述,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