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药集团黑龙江同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4183号“爱乐维乳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乳铁并非一种物质,不是原料和成分。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乳铁”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