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敏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484546号“5星床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483481号“FIVE STAR MATTRESS”商标、第8008729号“星港 五星之家FIVE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持有的在先商标,其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宣传、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枕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垫、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5星床垫”与引证商标一“FIVE STAR MATTRESS”为对应翻译关系;申请商标显著部分“5星”与引证商标二中可显著识别的“FIVESTAR”、“五星”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