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先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8016号“悦办公 EnjoyOffice.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595940号“悦 ME及图”商标、第12679017号“悦科技”商标、第14000758号“悦 服务Exclusive servi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均含“悦”,已共存。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悦”,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间共存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