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胜锋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4268号“多米鱼DOMIFISH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91180号图形商标、第12194928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