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俊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6724号“梳鄉門地SHUXIANGM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652116号“書香門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5455号“書香門第Scholars 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3004号“书香门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不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三、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四、与本案类似商标已初步审定或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梳鄉門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書香門地”、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書香門第”、引证商标三“书香门地”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梳鄉門地”及其对应的拼音“SHUXIANGMENDI”和图形构成,其中“梳鄉門地”是对成语“书香门第”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