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06757号“开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金 19506757

阅读:116117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6757号“开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71745号“金开贷WWW.KINGKAI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打造…

  申请人: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6757号“开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71745号“金开贷WWW.KINGKAI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打造了“开金”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及百度截图;

  2.所获荣誉及相关文件;

  3.媒体宣传报道;

  4.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开金”,因汉字自古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故其亦可被认读为“金开”,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06757号“开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金 195067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3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