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0934号“天辰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水处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66230号“天辰”商标、第7535262号“天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的决定;
2.使用宣传证据;
3.所获荣誉及领导人视察图片;
4.相关合同及发票。
以上证据为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处理”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