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合振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3203号“真合谓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