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联手天猫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7925号“天猫 Sky-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55012号“CAT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享有第7976973号“天猫”商标,申请商标与该基础商标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清洁制剂;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ky-Cat”与引证商标 “CATSKY”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