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奎文区原柿富食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7937号“蜂语农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38867号“蜂恩农庄 FENGENNONGZ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蘑菇繁殖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蜂语农庄”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蜂恩农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