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2814号“惠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惠民 4212814

阅读:122514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12814号“惠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537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12814号“惠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537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被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在其全部指定服务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惠民、样品散发、广告代理等作为关键字在百度上的全部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一直持续的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惠民街市分店信息;惠民街市网店的委托协议;大众点评网站对惠民街市的点评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惠民街市分店信息;惠民街市网店的委托协议;大众点评网站对惠民街市的点评等。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申请人认为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未涉及被撤销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03月30日至2016年03月2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35类服务上已注册第5276497号“惠民街市及图”商标。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惠民街市”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3月30日至2016年03月29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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