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5320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 1905320

阅读:145318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富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5320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1905320号第3类“盘龙云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富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5320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1905320号第3类“盘龙云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019号),于2016年08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在市场调查获悉,复审商标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并没有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商标局阶段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表示怀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复印交予申请人质证,其中包括以下原件或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所获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被申请人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等。

  3、排毒保湿(美白)面膜及包装、护手霜、牙膏等实物证据。

  4、盘龙云海•诗莉薇系列产品设计图片、发展报道截图。

  5、诗莉薇官网建设合同及官网宣传盘龙云海商标截图。

  6、被申请人同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广东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同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盘龙云海•诗莉薇系列化妆品检验报告。

  7、诗莉薇营销进货奖励协议、《经销合约书》、盘龙云海•诗莉薇品牌化妆品出库单据、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及陈列照片、招商及促销活动照片。

  8、《女子公开赛合作协议书》、《展览合同书》、第19届上海美博会报道及图片、第43届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申请表及报道、图片等相关资料、《展览工程承接合同》。

  9、 盘龙云海•诗莉薇化妆品试用标签装、玻璃瓶、软管、盖子等相关物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盘龙云海•诗莉薇化妆品包装、纸箱、折页、内托、套装礼盒、招商手册等加工承揽合同、盘龙云海•诗莉薇化妆品纸箱、美博会折页、药妆折页、会员招募礼盒等采购合同及发票、盘龙云海•诗莉薇展柜加工承揽合同、盘龙云海•诗莉薇化妆品易拉宝、袋子等促销品采购合同等。

  10、盘龙云海•诗莉薇化妆品全系列产品包装样品、海报、脚贴、手提袋、吊旗、招商手册、宣传手册、个人护理手册、终端销售及推广促销系统、专属美肤方案及《瑞丽》杂志等。

  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销售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诗莉薇官网建设合同及官网宣传盘龙云海商标、化妆品检验报告、经销合约书、产品实物及《女子公开赛合作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肥皂、洗发液、香波、化妆品清洗剂、香水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在去污剂等其余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肥皂、洗发液、香波、化妆品清洗剂、香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去污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05320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 19053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2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