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幸福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8494号“8787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64855号“8787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8051401号图形商标的拓展和延续,完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87870.com”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多年的知名域名,引证商标涉嫌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国际域名证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和解,已向商标局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