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脉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集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9456号“MARVEL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954710号“奇迹”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RVELCLOUD”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65793号“奇迹 QIJI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且申请商标中“MARVEL”的含义并非唯一对应“奇迹”,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