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玖瑞德康复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2252号“玖瑞德 OREH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玖瑞德”、英文“OREHSA”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04705号“普逸 AIMC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