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6762号“寿世保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23349号“寿世保元SHOU SHI BA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90436号“寿世保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字形、呼叫及外观上均区别明显,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寿世保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寿世保元”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