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99203号“瑰蜜 GREATW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66993号“瑰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均为“瑰蜜”,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