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游县闽星工艺厂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观古楼艺术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6日对第13298510号“观古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23648号“观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摘页;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争议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工商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商品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文字“观古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观古”,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