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灵军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2905号“乔尼JON 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28264号“乔尼尔”商标、第5012575号“JONY”商标、第11731405号“J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扩展,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同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乔尼”品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等。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童装;鞋垫;短靴;婴儿全套衣;拖鞋;凉鞋;游泳衣;鞋;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中筒靴;足球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乔尼”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乔尼尔”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英文“JON NY”与引证商标二英文“JONY”、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英文“JONY”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同为无含义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同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基于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衣;皮衣;裙裤;背心式紧身运动衣;裙子;运动衫;睡衣;内裤;乳罩;内衣;毛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