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志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7081号“ACTPRO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085890号“ALL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申请商标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已经大量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均近似于艺术化设计的大写字母“A”,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