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稀土生一伦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虞城鸠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85446号“N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5391号“N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未构成近似商标,两件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在中国没有实际使用,且其所指定的商品项目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在其他类别里已经认定两件商标不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在其他类别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NRE”与引证商标“NRF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悬挂弹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车辆的组件及其零部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