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9860号“MY ODYSSEY T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623350号“MYODYSS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运送乘客;运送旅客;司机服务;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导游;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图形以及英文字母“MY ODYSSEY TOURS”构成,“MY ODYSSEY TOURS”作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YODYSSEY ”,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