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萌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407525号“SPR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829084号“SPROUT IN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182966号“SUPER SPRO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第16705287号“萌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二中,申请商标“SPROUT”的中文含义为“萌芽”,与引证商标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经我委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但该案是否核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