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凡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4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内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93638号“十践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显著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