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4655号“优秀会环保特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人气,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唯一、独立的联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优秀”“环保”,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