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1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也可以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纸牌”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