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9734号“超校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校联盟 20659734

阅读:105853 2017-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绘自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9734号“超校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51270号“超级联盟”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

  申请人:上海绘自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9734号“超校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51270号“超级联盟”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电话业务;电子邮件传输;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显著区别,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59734号“超校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校联盟 206597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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