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瑞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8739号“咖咪雨 KAMI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完成,与第12748523号“咖咪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咖咪雨”的结果、申请人网店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咖咪雨”与引证商标“咖咪爾”前两字相同,“雨”字与繁体形式的“爾”字视觉效果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