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3395号“KING 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083792号“KINGS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3564号“正杰;KING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91371号“精耐特 KI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产品介绍、引证商标网络搜索材料、类似商标档案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于2017年6月6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130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捕鱼用围网;绑藤本植物的带子;农业用非金属捆扎线;网;网线;网织物;渔网;伪装网;鱼类养殖用网箱;捕动物陷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吊床;纺织品遮篷;洗针织品用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显著识别部分的字母组合、呼叫和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