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文元
委托代理人: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619143号“9·9真爱GOL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7197号“真爱 ZHE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4300号“真爱 ZHE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1489号“真爱 really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58283号“真爱 zhe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93725号“真心爱 REALLY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62724号“快乐九九 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商品类似,也不至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棋;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机;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雪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长毛绒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真爱”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