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729881号“火供应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02056号“FIRE”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244720号“FIRE”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877065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33321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含义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三、四为火的图形,申请商标与之整体外观及含义区别明显。即使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类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亦可以区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