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大咖啡事业香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22648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王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80827号图形商标、第6897472号“壬德RENDE STAINLESS STEEL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