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用一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6018号“皇茶royal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80327号“皇茶royaltea”商标、第16777924号“皇茶阁”商标、第17872476号“皇茶”商标、第16827734号“御贡皇茶The Royal Tea”商标、第6615830号“内府茶宴ROYAL TEA STYLE CUISINE”商标、第19029355号“royaltea”商标、第18202329号“皇茶”商标、第4787293号“掌行天下及图”商标、第5839254号“茶皇轩RESTAURA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由我委裁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七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动物寄养;饭店;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皇茶royalte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餐厅;动物寄养;饭店;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