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艾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因第20714432号“TAOQ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49453号“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童装;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鞋;袜;帽;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均为简单几何图形拼成的鸟类形状,整体外观相近,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