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腾建华建筑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60216号“三位一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214516号“TRINITY GUILDHALL”商标、国际注册第1055627号“TRINITY COLLEGE LOND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不能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