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37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679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013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