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憧憬亚洲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53243号“MAI HOUSE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96925号“MAI coffee CAFÉ&LOUNCE BAR及图”商标、第4245730号“麦家小厨 Mais Restaurant及图”商标、第11295665号“M+”商标、第5614173号“Meis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