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亲子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3797号“欣欣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早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39687号“欣然XIN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功能,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如不被获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江海晚报、杂志、活动宣传照片等原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欣欣然”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欣然”,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