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蒂尔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9113号《关于第17793087号“灵雀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0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京行终3777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625138号“灵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55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