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2271号“废旧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废旧头条 20502271

阅读:124993 2017-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中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271号“废旧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且具有特殊的含义及寓意,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商标…

  申请人:河北中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271号“废旧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且具有特殊的含义及寓意,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废旧头条”构成,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02271号“废旧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废旧头条 205022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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