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天宇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68899号“返 拍立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96646号“返返”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的词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证书、网页宣传资料、合作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返”且作为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