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49969号“JC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备足够的显著性和可区分性。商标局引证的第17372597号“J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复制,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百度百科和其他网站对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英汉词典、在线词典对于申请人商标JCB的解释;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4187号《第17372597号“JC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CB及图”,引证商标为“JCB”,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