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露娜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35666号“圣露娜 SOLU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22504号“SOLANA”商标、第5722509号“SOLANA”商标、第16204206号“solun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并将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商标转让或共存的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含有中文“圣露娜”,但该中文所占比例较小,申请商标整体易识别为“SOLUNA”,与引证商标三“soluna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