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味八道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70227号“飯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355173“饭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为恶意注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