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6023302号“COL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接线柱(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分别对第4139937号“COLLECT”商标、第8104812号“克莱克特Coll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L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接线柱(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称重天平、秤、衡量器具、衡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衡量器具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衡器”商品上的注册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