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95067号“全城热恋 In LOVE ALL YOU NEED IS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城热恋 In LOVE ALL YOU NEED IS LOVE 12195067

阅读:128695 2017-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95067号“全城热恋 In LOVE ALL YOU NEED IS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60462“In LOVE A…

  申请人: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95067号“全城热恋 In LOVE ALL YOU NEED IS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60462“In LOVE ALL YOU NEED IS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69095“全城热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汉字部分“全城热恋”与引证商标二“全城热恋”汉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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