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红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3881号“星期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申请人已对第1781696号“星期八WEEK EIGHT 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星期八”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星期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