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遨为(上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1927号“IME3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93706号图形商标、第17377057号“双博士学园及图”商标、第9336340号图形商标、第7262041号“52 家教.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